德國刑法186-187條 ─ 對天上人的公開挑戰

德國刑法186-187條 ─ 對天上人的公開挑戰
Open Challenge with german penal law 186-187 to the heavenly man

德國檢察官證明天上人作假見證 ── 如果天上人敢向警局狀告我毀謗的話! 我(林慕實)隨時再把下面這份證明函以傳真發給任何德國的傳真號碼,好讓天上人可以用它作為新鮮的 “散發文書”的證據,到任何警局或地檢處去檢舉我,故加上德語翻譯。天上人曾住我家,詳知地址,由於雙方都受德國法律約束。依規定檢察官必須照公辦事去仔細調查,如果我的確所言不實,會被告上刑事法庭然後判罰款或入監,可長達五年。聖經教導,地上掌權者是神設立的,這包括了立法和司法部門,為了保護百姓。

德國刑法 第186條 惡言毀人名譽罪:
捏造或散佈足以使他人受到蔑視或受到貶低的事實,而不能證明其為真實的,處1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;公開或以散發文書的方式犯本罪的,處2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。

第187條 誹謗罪:
明知為不真實的事實而故意加以捏造或散佈,因而使他人受到蔑視或貶低或危害其信譽的,處2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;公開或在集會中或以散發文書的方式犯誹謗罪的,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。

預防誤用經文

保羅對當時教會曾教導曰弟兄不可彼此相告,但這原則不適用於此。因為這個光明的挑戰不是為了個人利益爭執,而是為了給普世極多關心的人清楚交代,讓將來的歷史研究者不必猜謎, 到底包德寧先生和其他七位華人,和海特威先生在其公開信上保證天上人“在職份上未有自誇或高舉自己,從未自命為家庭教會代表”的話,是否正確。第二,如果會告,那麼控告者是檢察官而非弟兄,天上人不能誤用這段經文來遁逃!

如果天上人真的沒有作過假見證,那麼現在是好機會,在天下眾人面前雪冤。如果他不敢,那麼人人都可以作出自己的判斷了。